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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2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

  (沪府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配租标准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

  

  (二)租金补贴标准

  

  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

  

  1.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840元(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2.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重新核准前,其配租标准维持不变。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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