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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 (五)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建,是指新建设或者将原有建筑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行为; (二)改建,是指改变原有建筑的外形、外立面和屋面色彩或改变内部结构布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行为; (三)恢复性建设,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建筑物后在原位置重新建设且不改变原建筑物外形的行为; (四)被遮挡建筑,是指住宅、宿舍、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 (五)遮挡建筑,是指位于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日照朝向范围内的建筑; (六)长边,是指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的一侧边; (七)短边,是指建筑物边长等于或者小于14米的一侧边; (八)主要日照朝向,是指处于从正东顺时针方向旋转小于一百八十度夹角范围内的建筑物立面前方; (九)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建筑物主体外墙(含外墙装修部分)之间的水平距离; (十)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平至遮挡建筑物的女儿墙或檐板上平的垂直距离的倍数。在三十度或者大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应加坡角到屋脊高度的二分之一。小于三十度的斜坡屋面和局部凸出屋面的楼梯间、烟囱、水箱、通风道、上人屋面的局部空廊、凉亭、花架等宽度小于12米的,不计高度。 第十二条 挡土墙、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