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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办公室、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法〔2011〕38号文件切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安排对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为了做好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这次专项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变革。这次专项清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的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意进行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将之作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活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认真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矛盾。 二、明确清理任务和重点 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一是查找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二是查找本地区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存在与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凡未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应当及时制定;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三是由于国家已经公布行政强制法,征地拆迁工作在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也要遵守其规定,因此在这次专项清理时,征地拆迁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符的,要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方式和步骤 按照国法〔2011〕38号文件“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原则和清理工作总体要求,这次专项清理工作具体组织方式是: 1、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政府法制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2、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做好有关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郑州市、洛阳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本市有关规章的清理工作。 3、省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清理;各市、县(区)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清理。 4、省、市、县(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组织清理。 5、全省的清理工作务必在10月1日前完成。需要废止、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汇总本市及所属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并按照所附统计表(见附表)进行填写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月20日前汇总本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并按照所附统计表(见附表)进行填写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全省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