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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闽政办〔2011〕16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市市政园林局牵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工作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

  


  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随着我省污水处理厂的全面建成和污水处理率的不断提高,污泥产生量也急剧增加,成为困扰城镇环境的难题之一。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任务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尚未满足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2012年底前,设市城市和规模5万吨/日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3年底前,3万吨/日~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量、泥质特征、环境条件、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调查,近期要以 23 个设市城市和规模 5 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为重点,明确实施的具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进度安排等,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

  

  二、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要坚持“资源化、无害化、低碳节能、安全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污泥用于土地利用为主,污泥焚烧、污泥填埋、建材利用等其他处置方式为辅。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选择最佳可行的技术路线。

  

  (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污泥中有机质含量较高且重金属等含量满足有关使用标准的,经处理处置后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改良用土及农业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主要技术工艺有:

  

  一是污泥生物干化处理技术。污泥加入辅料(如秸杆、木屑、锯末、蘑菇土等)及适当比例的生物菌剂,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可用于园林绿化用肥和农用肥,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在厂内建设污泥堆肥设施。

  

  二是污泥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污泥加入三氯化铁和石灰等药剂进行调理和深度脱水后,可用于土地改良用土及园林绿化用肥。

  

  (二)污泥焚烧。利用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等设施,采用掺烧、混烧等技术协同处理处置污泥。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脱水处理技术或石灰稳定技术,含水率低于 60%,可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混合填埋;深度脱水后的污泥,自然搁置一段时间后,含水率进一步下降至 40%及以下,可作为垃圾填埋场的覆盖土使用。

  

  (四)污泥建材利用。污泥中含有一定量的无机矿物组分和热值,经脱水处理后的污泥可以作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用于制陶粒和制砖等,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标准。

  

  三、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补偿机制。

  

  鼓励现有污水处理厂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产业化运作。要将污泥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落实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并及时拨付,保障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落实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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