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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享受国家、省的污水处理产业化和循环经济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是税收方面。对以污泥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利用污泥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泥处理处置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颁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 号)规定条件下的城镇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采用行政划拨。三是用电方面。采用大工业用电价格,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 60%。四是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交通、林业、园林等部门优先采购使用污泥制肥产品用于“四绿工程”等,污泥农用肥应取得农业部门的肥料证审批。

  

  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作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要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机制,督促工作任务落实,对未按要求进行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市、县,实行卫生城市(县城)、文明城市(县城)、园林城市(县城)、环保模范城市“一票否决”,并从严扣减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城市(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分数。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经贸、财政、环保、国土、税务、科技、交通、农业等部门在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审批、用电、用地、环评、资金补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污泥资源化产品的科研、市场准入审批、运输、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环节监管,切实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三)加强全程监管。

  

  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规定开展污泥处理和相关检测,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定期将台帐、报表、运转联单上报地方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禁止污泥运输、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运联单的污泥,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严格工业企业环保执法,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入污水处理厂;对污泥处理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扣减运营费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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