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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调用福清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下封头用于方家山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调用福清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下封头用于方家山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09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清蒸发器下封头锻件向方家山项目转移的情况备案》(上核字〔2011〕第014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我局同意你公司调用福清1号机组3号蒸汽发生器下封头锻件(炉批号:0906688)用于方家山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

  

  二、你公司应对相应的质量过程文件做适用性修改,增加项目变更认可文件,并使下封头锻件档案材料、见证件与锻件本体同步转移,保证质量过程文件的符合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做好下封头锻件的开箱检查与验收工作。

  

  三、你公司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分别做好后续制造活动的质量保证和监造、验收工作,确保方家山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的制造质量。

  

  四、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应对方家山1号机组蒸汽发生器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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