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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市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管理办法》(渝外经贸发[2010]128号文)精神,重庆市外经贸委和重庆市财政局拟开展2011年度出口产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机电类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4s、3s及其他有形连锁专营实体店(专柜除外)与非机电类优势出口产品企业在东盟自贸区设立营销服务网点实体店(专柜除外),且网点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给予适当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在重庆市辖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具有法人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或拥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没有骗税、骗汇、走私及因知识产权或环保问题被市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机电类出口企业境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资助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汽车、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须为国家公告内企业并通过3c认证,列入国家出口企业目录; 2.汽车产品申请企业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已在设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国家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其他机电产品企业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已在设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国家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 (四)申请东盟自贸区非机电类优势出口产品企业境外营销网点资助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或上年已在设立营销服务网点的东盟自贸区国家出口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 三、优先支持的企业 (一)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国际知名品牌”、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商品”、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 “重庆市重点支持的出口知名品牌”和重庆市出口30强企业; (二)已在申请设立营销服务网点所在国完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自主品牌商标登记注册的; (三)积极参加重庆市组织的有关境内外外贸专业展会和随访考察(含配合国家高访)等商务活动的企业。 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单个网点资助标准 在发展中国家设立1个营销网点,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采用中方独资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在发达国家(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设立1个营销服务网点,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采用中方独资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单个企业每年申报最高资助总额标准 1.机电类产品出口企业境外营销网点资助 (1)汽车产品上年出口额达到4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40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其他机电类产品上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东盟自贸区非机电类优势出口产品企业境外营销网点资助 在东盟自贸区设立营销服务网点的非机电类产品出口企业,给予开办费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申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1年9月15日之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外经贸委,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发到指定邮箱(cqjdb@yahoo.com.cn),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2); (三)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设立出口产品境外营销网点的相关证明文件(开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等)或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有关证明文件(与境外企业合作设立营销网点的,需同时提供的合同书或合作备忘复印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