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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1]5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8
【实施时间】 2011-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大客运源头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场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着力完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旅客行包检查等安全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即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要深入推进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的汽车客运站,实行降级处理。要健全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完善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制度,鼓励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加强对现营客运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对经营规模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营运车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责令其退出市场;长期未经营或经营不规范的班线,依法撤销许可。

  

  (四)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及场站逐一开展隐患排查,实施“六个一”整治;对本地区重点督办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安全设施不全、道路损毁等隐患的整治力度,及时予以排除;对通行条件差、不宜通车的道路,坚决采取措施禁止车辆通行;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增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对于事故易发的国省道,各地要依据本地道路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路段采取硬隔离措施。要严肃查处各类客运车辆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对责任人员和运输单位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理。客运企业要建立违法驾驶人名单,对违章扣分周期内累计6分以上的驾驶人要采取公司诫勉谈话、强制停运学习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措施;要加强对聘用驾驶人的审核把关,严查其有无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要强化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管控,加大对大车占道、停车上下人员、占用应急车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勤务联动,加大夜间巡逻勤务,组织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班线沿途合理设置休息站点,对连续驾车超4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8小时的驾驶人,实施强制休息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公安交警部门执行巡逻勤务时,发现凌晨2时至5时仍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旅游车辆要责令停车休息。

  

  (五)不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各级政府要通过督促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2012年底前,全省三类(不含三类)以下客运班车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要确保达到50%。要通过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处理超速、超员、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对没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的,或已经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但未对所属车辆运行情况实时监控的,责成企业立即整改。

  

  (六)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市、县政府要督促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确保稳定,积极推进”的原则,引导客运经营户加快公司化改造步伐,实现统一班线管理、统一线路安排、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教育培训、统一考核奖惩。要督促客运企业对线路经营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条件成熟的,尽快完成公车改造;对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变相挂靠现象的,要立即改正;继续实行承包经营的,要加强对承包车辆运营活动的管理,严格落实车辆、车主、驾驶人的各项安全责任。要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客运市场“黑车”的打击力度,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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