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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2011〕2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我市企业独立研发、自主创新,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产权局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溪境内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本溪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

  

  第六条  申请认定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我市企业登陆《本溪科技》网下载《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填写后向市科技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专利情况、生产装备及管理状况、科研开发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书。

  

  3.企业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并附研究开发费用说明材料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5.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报告,省、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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