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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规财[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1〕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我市卫生事业城乡统筹,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卫生经济管理水平,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能力和卫生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独立的管理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负责管理。“中心”需有财务集中核算所需的会计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

  

  三、明确职能职责

  

  财务集中核算工作是由“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完成,“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应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

  

  (一)“中心” 职能职责

  

  1、“中心”内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同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执行年度预算。

  

  4.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有资产监管。

  

  5.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的监管。

  

  6.负责向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

  

  7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帐员、出纳员开展业务工作。

  

  8.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档案整理、装订、临时保管及移交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职责

  

  1.负责制定并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上报单位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批复的审批文件执行。

  

  3.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取得收入。并将单位所有收入、支出纳入“中心”核算。

  

  4.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5.负责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负债,定期或不定期与“中心”核对债权债务。

  

  6.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领用、核销票据。

  

  7.负责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规范财务管理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济行为,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财务管理水平。

  

  (一)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户核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缴收入的归集和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款计划(申请)支付各种款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基本支出”账户,用于接收“中心”划回的各种款项和支付单位人员工资及日常支出,严格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收入管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3、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当日取得的现金收入及时按规定缴存银行。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三)支出管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和支付,发生经济活动后必须取得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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