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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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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科技产权局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三)评审合格的企业将由市政府颁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在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创新能力(专利申请量)及成长性优越,可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已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合并、分立、转业等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获得市级高新技术的企业,由市科技产权局在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在国家和省、市级项目推荐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电子信息技术。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本政发〔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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