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调用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调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1]106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调用的申请》(上核字〔2011〕第019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拟调用锻件的设计要求、制造工艺、质量技术指标等基本满足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的后续制造要求。鉴于此,我局同意你公司调用日本制钢所制造的蒸汽发生器上封头锻件用于台山核电项目二号机组右手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对拟调用的锻件制造质量文件进行适用性修改,同步转移上封头锻件的存档材料和试验余料,确保锻件调用不影响蒸汽发生器的制造质量。同时应在蒸汽发生器竣工文件中补充上封头锻件相关的变更文件,保证设备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可追溯性。

  

  二、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做好蒸汽发生器以及调用锻件的监造和验收工作,并对蒸汽发生器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