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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08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

  

  (一)自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二)抽查。

  

  被抽查的单位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后,另行通知。抽查采取下列方式:

  

  1.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抽查单位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及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2.查看被抽查单位发文登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建设及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资料;

  

  3.检查组向被抽查单位反馈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11年7月1日至7月29日为自查阶段。2011年8月1日到8月31日进行抽查,具体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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