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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建函[2011]49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关于印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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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农家店服务终端设备支持软件可选择安装专用软件或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软件,并加装移动增值业务软件。

  

  4.当地农业银行会同移动通信公司及设备供应商派技术人员赴通过审核的承办企业开展服务终端布设、调试。农家店所有人签署移动业务协议书、商户收单协议、服务终端设备租赁合同等。

  

  (三)开展技术培训。

  

  1.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2.培训师资构成:连锁经营专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技术人员、设备供应商、当地农业银行和移动通信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对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承办企业信息管理员、农家店所有人;培训内容:农家店经营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介绍、平台操作、服务器维护、常见故障判断与排除、服务终端设备操作、刷卡操作、金融业务介绍及申办、移动代办业务介绍及操作等。

  

  3.各地应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时间为1-3个工作日。

  

  (四)验收和发放补贴。

  

  1.培训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对各地信息平台和终端部署及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程序和标准另发。

  

  2.终端采取租赁使用方式,租赁费为2000元/台,租赁期与终端报废期相同,中央财政按每家农家店2000元标准给予流通企业定额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小组。商务部会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成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小组,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设立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部门联动协调。各试点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二)完善财政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对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的合格农家店给予资金补贴,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财政资金配套。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推广方案。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农业银行、移动通信公司,以及相关承办企业根据宣传推广方案要求大力向广大农村消费者宣传信息化改造的新功能、新作用。

  

  (四)健全运行保障。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使用与故障排除,并在培训结束后提供为期一周的设备调试和现场技术支持。各地农业银行应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在设备供应商无法及时提供售后服务时对出现故障的设备予以更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系统开发单位负责运行支持,并与12582农信通平台结合,提供合作服务支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可在相关资费管理框架下制定针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改造的通信费优惠方案。

  

  各试点地区于每月5日前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报送上月工作进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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