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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招委普[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的通知

  (冀招委普〔2011〕26号)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河北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已经由教育部核准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及各普通高级中学。

  

  附件:河北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我省从2009年秋季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开始,全面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为积极探索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结合《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探索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入学分类考试、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和多元化录取选拔等方面的改革,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探索公平、公正、多元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科学引导和促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创新人才培养。

  

二、具体内容


  (一)科目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按照招生专业分为文史类专业、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科目组合。

  

  文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理工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

  

  艺术类专业的考试科目:文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或理工类专业的考试科目,加艺术术科。

  

  体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文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或理工类专业的考试科目,加体育术科。

  

  (二)考试内容

  

  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学科考试试卷命题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

  

  考试范围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课程标准实验版)》规定的必考内容和选考内容。

  

  艺术类、体育类术科考试内容和办法以当年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外语科目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测试两部分内容。逐步探索听力测试与笔试分开进行的办法。

  

  (三)成绩呈现

  

  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考试满分值为750分。

  

  外语科目笔试为120分,听力测试为30分。

  

  艺术术科、体育术科考试分值以当年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按照当年教育部规定执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为:

  

  语文:150分钟。

  

  数学(文/理):120分钟。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分钟。

  

  外语:120分钟。

  

  艺术术科、体育术科考试时间以当年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五)招生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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