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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统一招生录取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必备内容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第高的考生。其他符合高考报名条件,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录取时暂不做要求。 2、稳步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 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进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经省教育厅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也可以进行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国家示范性或骨干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全国统一高考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不能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有关事项以单独考试招生试点院校当年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其他高等职业院校,由学校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可在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备案之前,对考生高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提出一定要求的基础上,自行或校校联合组织专业基本素质测试,进行单独考试招生录取。有关事项以单独考试招生试点院校当年公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三、组织实施 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多元化招生录取选拔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内容,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确保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2012年起开始实施,具体办法以当年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为准。若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