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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与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上海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 为全面了解本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现状,及时总结本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经验,深入分析制约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改革举措和办法,开展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本次调研主要通过报送材料方式进行,我办适当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各单位需报送如下材料: 1.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认真回顾和梳理本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历程和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提纲》(见附件2),撰写本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 2.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数据 请各单位按照《上海市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见附件3)制作dbf数据库,填写《专业学位管理体制和制度调研表》,并提交所有相关管理文件电子稿。 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 为切实掌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开展上海市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 本项检查工作分三阶段开展: 1.单位自查。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所列明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逐条对照检查内容,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同时填写《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基本信息表》(见《通知》的附件)。自查报告还需总结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自查结束后,各单位须将自查报告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基本信息表》报送我办。 2. 市学位办核查。我办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核查,同时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在本地区异地招生、办学情况进行调研。具体实施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通知。 3. 国务院学位办抽查。国务院学位办将于2011年10-12月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从进一步加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本次调研与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专业学位教育管理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调研与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统筹协调本单位调研与专项检查工作,同时指派一位熟悉相关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本单位调研与专项检查工作联络员(相关人员信息请填写附件4)。 四、材料报送 1.在7月10日前,通过e-mail报送本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人员信息表(见附件4); 2.在9月10日前,报送如下材料: (1)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 (2)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数据。请将相关dbf数据库、《专业学位管理体制和制度调研表》及所有相关管理文件打包成一个以单位名称命名的压缩包(.rar或.zip格式); (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和《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基本信息表》的纸质版一式两份及其电子版。 联系人:赵坚、赵炜;电话:23116732、23116734;地址:大沽路100号3304室;邮编:200003;e-mail:zhaowei@shnu.edu.cn。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43号)(略) 2.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提纲 3.上海市专业学位发展调研数据结构及代码手册 4.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与专项检查相关人员信息表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2: 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提纲 为全面了解本市各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现状,及时总结本市专业学位教育二十年来发展与改革经验,深入分析制约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瓶颈,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新举措和新办法,决定开展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调研。各单位须按照如下提纲撰写本单位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