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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建职评[2011]02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建筑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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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人提供成人教育中专毕业证书,必须同时提供学历鉴定证明。

  

  (三)外语条件

  

  1、考试等级:申报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申报工程系列高级(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2、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1961-1965年(含)出生的人员,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职称外语:

  

  (1)1960年以前出生或1977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单位从事建筑、建材专业技术工作的。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4)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8)申报工程师资格,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获得地级市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9)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获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者、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者。

  

  (10)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4、参加我省2001年职称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报职称的有效依据。

  

  (四)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能力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和粤人社发〔2010〕17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4个(南澳县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5个(南澳县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知识:

  

  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的;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取得博士学位的;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粤人发〔 2004 〕 223 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3、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应提交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做好2011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的通知》(汕人社〔2011〕123号)要求,申报人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在现晋升周期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必须完成1门公需科目和1门专业科目的学习),并提交由政府人社部门验证出具的载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继续教育形式可灵活多样,可为培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远程教育,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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