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61号
【颁布时间】 2011-07-22
【实施时间】 2011-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豫政〔2011〕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我省全民健身事业,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扩大竞技体育群众基础,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和河南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健身科学化、服务便民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

  

  2.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重在基层,实现城乡、区域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

  

  3.坚持便民利民,切实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提高广大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提供保障。

  

  4.坚持完善政策,强化措施,营造氛围,形成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健身活动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普遍增强,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锻炼强度中等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33%以上,其中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城市居民达到19%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以上。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二)城乡居民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体育健身设施明显改善。全省各类体育场地达到5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各省辖市和5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6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在全省规划建设20个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20个“雪炭工程”、300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0个城市社区体育俱乐部、1000条健身路径和10000个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

  

  (四)全民健身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健身操(舞)、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

  

  (五)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更加健全。省辖市、县(市、区)普遍建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农民、学生等体育协会。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妇女健身站(点)有较大发展。80%以上的城市街道、60%以上的农村乡镇建有体育组织。城市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站(点),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