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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县域教育的发展水平,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步伐,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强县(市、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把创建教育强县(市、区)活动作为推动县域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我省自2001年以来,已有16个县(市、区)被授予“陕西省教育强县(市、区)”称号。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推动县域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县域教育整体水平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十二五”期间,我省规划建成10个教育强县(市、区),到2015年教育强县(市、区)总数达到28个,到2020年达到40个以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着力提高实施水平,推动我省创建教育强县(市、区)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二、做好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创建规划,推荐和培育创建对象,组织好创建的实施和初验工作。要研究制定今后5-10年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合理梯队,层层落实责任,分步组织实施。要调动经济社会综合实力较强的县(市、区)加入创建行列,形成竞争之势。教育强县(市、区)空白的设区市尤其要加快步伐。

  

  三、强化责任。教育强县(市、区)的建设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具体工作。

  

  四、修订标准。省教育厅要根据省政府制定的《陕西省教育强县(市、区)基本条件》,结合实际,修订评估验收标准,指导和推进各地的创建工作。

  

  五、扩充内涵。把建设教育强乡镇(街办)作为提升县(市、区)教育整体实力的一项基础工作,落实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教育责任,推进乡镇(街办)层面的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省级教育强乡镇(街办)的验收,执行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教育强乡镇评估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省教育厅负责抽验认定,发文命名。到2015年,全省省级教育强乡镇(街办)总数争取达到600个以上,到2020年达到800个以上。

  

  六、稳步推进。坚持严格标准、以评促建、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按照树立样板、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不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逐步扩大创建对象范围。要注重创建过程,不急于求成,不走过场。未通过“双高双普”省级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省级教育强县(市、区)。从“双高双普”达标之日起,创建教育强县(市、区),接受省级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七、验收程序

  

  (一)创建县(市、区)对照陕西省教育强县(市、区)基本条件及评估标准,逐项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所在市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认为合格的,形成初验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由省教育厅组织,对申报县(市、区)进行前期评估和正式验收。

  

  (四)验收合格,由省教育厅写出验收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五)省政府审核批准、发文命名、表彰奖励。

  

  八、加强管理。对已命名的省级教育强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断提高教育发展水平,不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教育厅要依据新的教育强县(市、区)评估标准,对已命名的教育强县(市、区)满3年后进行复查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限时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取消其教育强县(市、区)称号。

  

  附件:陕西省教育强县(市、区)基本条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陕西省教育强县(市、区)基本条件

  


  一、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育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党政主要领导能够亲自抓教育,党政班子能够定期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为教育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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