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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7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

[接上页]
(四)查清情况核销一批。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政府确认,并妥善处理好土地供应相关税费后,用地主体确定为市、县(市、区)政府,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上录入台账予以核销。备案核销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备案核销后的土地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

  三、建立完善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

  (一)健全共同责任机制。各地要加强对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以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要制定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二)建立源头防范机制。各地要按照疏堵结合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确保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正常供应。要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审查,对于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暂缓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三)完善批后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动态监测监管,推进应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清理核实,查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中未供土地数量、结构、布局、类型和空间位置,确保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土地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要落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实地抽查监督机制,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加大对批后未供土地优化利用的督促力度。

  (四)强化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责任制,健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审批与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相挂钩制度,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消化利用工作不力、供地率较低、批而未供土地规模较大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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