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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总体方案

[接上页]


  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的全业务功能终端中,用以存储密钥等敏感信息的安全存取模块(psam卡)只应用于社保应用,需满足《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要求。

  

  二、应用领域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不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以下简称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也可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以下简称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同时也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

  

  (一)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

  

  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触摸屏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3.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实现在本统筹地区及跨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后,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推动其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领取等业务环节的应用,逐步将涉及个人缴费、支付的各项业务,集成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之中办理,实现集约化管理和服务。具体包括:

  

  1.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2.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

  

  3.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

  

  各地可在上述应用基础上,借助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探索开展其他便民服务。

  

  (三)金融应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其金融功能做如下限制和定制:

  

  1.只限境内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有政府服务功能,使用范围暂时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暂支持借记应用。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暂限定为人民币借记应用。

  

  3.支持专有的金融增值服务。合作银行可与商户协商推出基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增值服务功能,如持卡人在药店、医疗机构等和社保应用有关的商户消费时,持卡可享受特别优惠,或者具备商户积分功能。

  

  4.优惠措施。由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所具备的公益性和政府服务的职能,人社部门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优惠。

  

  (四)应用实现方式

  

  与金融功能无关的社保应用依靠社会保障卡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实现;基于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以社会保障卡为基础,依靠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金融应用依靠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来实现。

  

  人社部门应建立支持上述应用的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互联、信息交换等方式,实现与银行业务系统的衔接。

  

  具体实现方式见附图2(图略)。

  

  三、应用管理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体应用过程中,人社部门与合作银行应建立管理沟通机制,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为持卡人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联动服务。合作银行应制定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银行业务应用管理规定,加强关键环节管控。

  

  为保证卡的唯一性,首次发放、补卡和换卡须由人社部门发起。

  

  (一)首次(初次)发放:人社部门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社保应用个人化数据,并将个人资料信息批量发送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金融应用个人化数据。按照商定的方式完成卡片制作与个人化后,个人化机构将成品卡传递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卡发放给持卡人。合作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批量办卡的规定,要求持卡人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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