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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财农[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53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科学实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和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对县级管理工作和本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和本区县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两类。

  第五条  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项目绩效、信息宣传等五方面的10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1)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五方面的15项指标。(具体指标见附2)

第三章 评价依据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报文件和项目文本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参考本细则的项目绩效指标、计分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对本区县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通过审核区县自评报告、实地检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对县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自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县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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