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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市州政府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我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岗位总量 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原则上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确定,超编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