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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各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考核办法,有效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原则。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单位都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与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科学规范、准确合理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考核结果和改进服务与经费补助相挂钩的原则。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和卫生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时与考核结果挂钩。 三、考核内容 (一)国家和我省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随着财力增加而新增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我省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所增加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等。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今后,要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三)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杜绝挪用经费、私自克扣经费、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四、考核对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五、考核管理 (一)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将工作和资金任务分解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负责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考核工作。每年6月和11月分别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并作出总结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