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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省质评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由省质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质评委办公室。省质评委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省质评委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省质评委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省质评委办公室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省质评委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省质评委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省质评委审议通过的省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委办公室提请省质评委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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