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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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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订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各小组的分工和事故调查工作计划,分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研究和解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且与本事故无利害关系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规定》和《导则》的相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调查组成员应当予以调整。

  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和本级政府批准,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有关的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或泄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并由其商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期限的计算按照《导则》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签字。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并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

  第十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批复,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在接到本级政府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自通报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结案报告,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事故结案报告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同类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参加的事故分析现场会。县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规定》的要求做好事故发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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