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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总工发[2011]46号
【颁布时间】 2011-05-24
【实施时间】 2011-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抢险救援时,所代表的工会组织应为其配备必要的通讯、音像设备,提供及时赶赴现场的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参加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危险场所检查,以及企业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件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享受特殊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执行,津贴由同级工会列支。

  

  第十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退休、退职及新增的人员,需在每年12月前上报任命机关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任命、考核等工作由任命机关负责,日常工作由所在工会组织负责。

  

  任命机关每年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表每年12月中旬上报任命机关。任命机关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上旬反馈所在工会组织,供所在工会组织干部考核参考,记入任命机关管理档案。

  

  对于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予以通报表扬。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证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任命机关免去其资格并收回证件。

  

  第十九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培训由任命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资格。专业资格的培训由任命机关或委托有关院校承办。

  

  第二十一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任命机关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区)以上总工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考核表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考核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全国总工会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

程度

 

现任

职务

 

政治

面貌

 

专业

特长

 

技术

职称

 

任工会劳动保护监

督检查员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检

查员证号

 

参加劳动保护监

督检查员培训次数

 

 

健康

状况

 

工作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邮箱

 

安全检查

情况

检查次数

查出

隐患数

提出意见数

采纳条数

 

 

 

 

参加伤亡事

故调查处理

参加起数

特别

重大

重大

较大

意见数

采纳数

 

 

 

 

 

 

参加“三同

时”审查验收

项目名称

项目数

国家级

省级

意见数

采纳数

 

 

 

 

 

参加法律、条

例、规程和标

准的制订或

修订

法规名称

提出意见

情况

采纳情况

 

 

 

 

 

 

 

 

 

职工举报隐

患核查情况

办结起数

待办起数

 

 

信息上报

情况

全总(条数)

省总(条数)

 

 

调查报告、专题报告题目

报告使用情况

 

 

 

 

 

 

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省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考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考核意见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考核范围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2、本表为年度考核表,表内各项考核内容均填写当年度情况。

  3、本表由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填写,同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填写考核意见并盖章。

  4、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5、填写本表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

  6、考核意见设四档: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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