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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转让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的请示》(闽海渔〔2011〕1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位于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附近漳州港东山城垵22.5万吨级码头工程的8.27公顷海域使用权人,由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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