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颁布时间】 2011-06-27
【实施时间】 2011-06-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大运会期间场馆禁火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大运会期间场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发布深圳大运会期间大运场馆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大运会开幕式起至闭幕式止(统称大运期间)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大运会期间深圳所有大运会场馆。

  

  三、禁火内容:

  

  1、大运会期间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禁火区域内严禁烧荒、烧烤,严禁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鞭炮,严禁丢烟头火种、点火把照明等擅自动火行为。

  

  2、大运会期间所有禁火区域内的动火、用火,包括使用电磁炉、电炉、液化气等引起明火或高温(大于80度)的工具、设施等,须事前告知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警戒措施。

  

  3、大运会期间,大运会组委会因公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警戒措施。

  

  四、公安机关是禁火令的主管机关,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至大运会闭幕式结束止有效。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