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8-12
【实施时间】 2011-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为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个别地区、单位仍有迟、漏、错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现象,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造成被动。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一些地区、部门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不够、渠道不畅通、报告不及时、责任不明确、工作不扎实等问题。一是个别地区、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信息反应机制不健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报送主渠道的作用。二是有的地方在接到基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由于沟通联动机制不健全,造成信息失真和党政信息来源不对称、不同步。三是对于敏感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有些地区、部门缺乏政治敏锐性,造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延误。

  

  二、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政府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保障全区各项事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敏感信息的政治敏锐性。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妥善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各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沟通,统一信息报送主体;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对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做到“边报告、边核实、边编发”,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后,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通过政务内网和传真同时上报文字信息。要提高敏感信息分析研判能力,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参谋作用。

  

  (三)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充实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安排,建立和完善应急值班工作交接班制度,坚持24小时值守应急。进一步强化领导带班制度,特别是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或特殊、敏感时期,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报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能及时准确规范上报。

  

  (四)加大对值班工作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续报不及时,或落实工作部署不力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范围、时限、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4号)执行,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附件:全区市、县(区)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全区市、县(区)政府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人

  

 

责任主体

第一责任人

银 川 市

银川市政府应急办

贾志扬

 

兴庆区政府办公室

杜 胜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赵玉林

 

西夏区政府办公室

佟柬沛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王少林

 

贺兰县政府办公室

孟宪君

 

灵武市政府办公室

王耀武

石嘴山市

石嘴山市政府应急办

闫新民

 

大武口区政府办公室

马子海

 

惠农区政府办公室

郑 华

 

平罗县政府办公室

李金泉

吴 忠 市

吴忠市政府应急办

马玉祥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高明举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周忠德

 

同心县政府办公室

李海龙

 

盐池县政府办公室

赵志峰

 

红寺堡区政府办公室

于文忠

固 原 市

固原市政府应急办

马晓兵

 

原州区政府办公室

尹利民

 

西吉县政府办公室

张国义

 

泾源县政府办公室

李存慧

 

隆德县政府办公室

杨智军

 

彭阳县政府办公室

李 龙

中 卫 市

中卫市政府应急办

张 龙

 

沙坡头区工委办公室

朱振凌

 

中宁县政府办公室

童 颢

 

海原县政府办公室

李 云



  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已成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未成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办公室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主体,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