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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0
【实施时间】 2011-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一次查清,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应本着尊重村民自治,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生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以土地权属调查为先导,以先进、科学的测绘技术为支撑,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采取“一次查清、分类处理”的处理办法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处理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使用标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出标准的部分,确认给土地所有权人,只登记,不颁发土地证书。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无法提供有效的批准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之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积极督导,规范成果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2011年6月底统计上报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省、市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应参照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对地籍调查程序、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完整性严格要求,按标准统一规范,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附件:郑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 件

  
郑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鸿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建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绍林 市农委主任王春山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宋占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 睿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马占军 市农委副主任

  王立新 市城建委副主任

  许 振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武建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杨杭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贾体铭 市林业局副局长

  任 伟 市文物局副局长

  卢守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宋占国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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