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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安委办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呼安委办发[2011]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关于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的紧急通知》(内安委会发【2011】32号)和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安  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是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

  二、时间安排

  8月2日至10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实施阶段(8月2日至9月25日):各旗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加强联合执法,全面开展此次活动。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20日至9月28日):市政府安委会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县区、各部门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实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30日):各旗县区、各部门对前两个阶段开展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巩固活动成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检查内容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险交纳等情况;

  4、企业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重点环节和部位的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8、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10、其他具体检查内容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检查职责分工

  各企业负责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各旗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督查工作。

  (一)企业开展自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在工艺流程、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措施等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

  (二)旗县区全面排查: 各旗县区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市直行业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组成检查组,对本行业、本系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1、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2、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饭店、网吧等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运输、道路交通危险点段、报废车上路、客车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农用车载人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桥梁、涵洞、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和水上运输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桥梁施工)、老城区改造以及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的设施设备与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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