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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安委办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6、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防汛防洪、病险水库、河道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实施农用机械、农用车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其设施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学校危房改造、校车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经委负责组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2、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3、其他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旗县区、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胡春华书记、巴特尔主席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措施,各旗县区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检查一次,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旗县区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开展工作。旗县、乡镇是责任落实的关键,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到位。要把各项隐患排查和预防措施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和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各旗县区安监局要切实担负起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督查、落实的责任。要负责各项督查工作的人员组织、督查内容和督查重点的确定以及其它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工作。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将挂牌督办、标准化建设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落到实处。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2309003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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