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5-10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7064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0年统计数字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4543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1490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3455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2653.5
| 4
|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业
| 17652
|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o年统计数据
| 采 矿 业
| 29258
| 制 造 业
| 26678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0831
| 建 筑 业
| 28695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34907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44937
| 批发和零售业
| 26877
| 住宿和餐饮业
| 17493
| 金 融 业
| 66125
| 房 地 产 业
| 2897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6700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37357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895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22169
| 教 育
| 33531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34365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33344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5180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110
|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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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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