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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