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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是否继续延期以及延长的时间。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鉴定、认定、公告、邮寄、落实处罚等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的; (二)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和移交财政部门没收完毕的; (三)有证据证明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执法人员说明已有申请送达程序的;有证据证明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移交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执法人员说明已有申请送达程序的; (四)已经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的。 此文件下发之前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也按照上述结案标准执行。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