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妇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0
【实施时间】 2011-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一)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二)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一)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刑事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出警,做好接警记录和取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受害人再次遭受暴力侵害。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避免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纳入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指导、支持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调处矛盾纠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求助要热心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若发现“非正常”疾病和伤害病例,应如实做好诊疗记录,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110报警)。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各区县要逐步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在庇护期间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健全维权工作网络,认真接待妇女投诉,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宣传、检察、公安、法院、民政、司法、卫生、妇联要密切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组成北京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召开会议,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逐步构建反家暴社会干预防控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和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良好家风民风,约束规范引发家庭暴力的不良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人文关怀服务,引导家庭培养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自强的美德,创建 “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