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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利部令第40号
【颁布时间】 2010-05-14
【实施时间】 2007-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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