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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统字[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5-13
【实施时间】 2010-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国统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司法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公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为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监察部、司法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大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中下旬)。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抽调和培训工作。

  3.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4.各级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群众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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