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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监督管理 1.镇(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0日前将本地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 2.县(市)区民政局或老龄办会同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本辖区享受尊老金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各地将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汇总表,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书面报市财政局、老龄办。贾汪、鼓楼、云龙、泉山区同时上报80-99岁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汇总表。各地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基础电子档案上报市老龄办,逐步建立高龄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数据库。 4.市财政负担资金通过预算指标的方式,实行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 5.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尊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通报全市。 第五条 工作责任 (一)从事尊老金审核、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审批工作,造成老年人投诉或上访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尊老金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尊老金的,其欺骗和冒领的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或老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三)享受尊老金人员已死亡的,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尊老金的,其骗取的尊老金由县(市)区民政或老龄、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80周岁及以上老人尊老金发放申请审批表(略) 2.徐州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