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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标函[2010]1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12
【实施时间】 2010-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建设部等13个部委《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五”期间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全面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对创建城市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情况。

  

  (二)五年来,各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各地区执行与无障碍建设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落实《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二、验收时间和方式

  

  验收分初审、全面验收两种方式。

  

  (一)初审(2010年6月~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和单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任务目标及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各创建城市开展检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全面验收(2010年10月~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符合条件的创建城市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成若干验收组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以城区为主要对象,对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经对通过评估的城市进行公示后,对审定的城市进行命名、授牌。

  

  三、验收材料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部门推动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验收申请报告,以及创建城市“十一五”期间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成效、今后工作计划;

  

  (三)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逐项说明材料,创建城市无障碍建设量的数据统计(详见附件);

  

  (四)反映城市无障碍创建情况技术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典型工程案例等文本和多媒体。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正确认识开展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的意义和目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要求,对本行政区内各创建城市开展自查,严格把关,做好初审工作。

  

  (三)各创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无障碍建设发展现状,认真总结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各地初审材料应于2010年8月28日前,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全面开展实地验收工作。

  

  (五)各地在验收过程中,应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营造全社会关爱无障碍建设的氛围,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无障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卫 明 010-5893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王 辉 010-58123251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综合部

  

  庞 涛 010-58122012

  

  附件:无障碍建设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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