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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宁波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批复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委《关于要求确认宁波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甬经信〔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现确认宁波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