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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政法发[2010]233号
【颁布时间】 2010-05-10
【实施时间】 2010-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许可受理单位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及时组织审查,对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受理日期自收到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需要组织听证的,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许可受理单位应依据审批登记号将许可审批结果提交网上办理平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网上办理平台将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发布等方式自动将审批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及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的全部信息提交电子监察平台。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许可审批需要延期处理的,要在网上记录延期处理的原因,以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人直接到许可受理单位进行办理或使用部门业务系统进行行政许可办理的,许可受理单位应将办理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许可受理单位应根据使用权限在网上办理平台进行操作,规范各流程的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申请人也可根据需求,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数字证书的申请与使用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数字证书的购置和使用费用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许可受理单位、初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

  第二十四条  数字证书应根据有效期限适时更新。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或逾期未更新申请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网上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在网上审批系统发生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及时通知各许可受理单位,保障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办结等工作情况,纳入电子监察平台,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许可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机构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发出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查询、告知事项的;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的;

  (六)在网上审批系统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机构根据电子监察平台发出的警告或收到的投诉、检举信息,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不包括定有密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参照本办法施行,并应将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整合至网上办理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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