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广告协会
【发文字号】 中广协[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07-04-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广告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第六条 在《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各类各级第1-4条标准,为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准入条件。

  

第四章 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与认定


  第七条  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广告协会(注册地没有广告协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各地广告协会提出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尚未开展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直接向中国广告协会申请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由中国广告协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审查认定,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核准。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按照《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说明”要求填写,组织申请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开本21cm×29cm)与电子版一同报送。

  第十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申请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初审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申请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核准材料(即《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报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31日。

  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结束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

  第十一条  各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真执行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严格按照“量化评分细则”,根据企业申请的类别与等级,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质等级评判。

  

第五章 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再次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简化申请材料(不再提供公司章程、广告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自主产权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以下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岗位培训证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二级广告企业和中国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按程序申请上一级资质等级。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建立考核与检查机制,对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实施考核,对获得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企业资质等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

  一、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被严厉处罚过的;

  二、违反广告行业自律条款,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四、企业财务信誉欠佳的。

  第十七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企业注册地广告协会对本地区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广告协会取消其企业资质等级,收回证书和标牌,在业内通报批评或在公众媒体上予以曝光,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的;

  三、发现仍在使用逾期的企业资质等级的。

  第二十条  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标牌,交回中国广告协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情况,本办法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方法》和《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及时调整修改本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和“量化评分细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