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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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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四、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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