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接上页]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受理后,除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外,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视为终止申报。

  第十八条  未获批准或者终止申报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退申请人,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7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卫食添新申()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申 请 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功能分类是指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分类填写。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名称

 

分 类

 

申请目的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扩大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

扩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

申 报 者

 

地  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人

 

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验得到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 日年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3.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4.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5.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6.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7.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8.食品添加剂样品1件或30克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3.受委托申请人提交的委托申报委托书

4.中文译文公证文件

所附资料的具体要求:

1.请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word或者excel格式提供电子文本;

2.请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

3.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4.所附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国外文献资料可附中文摘要。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