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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受理后,除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外,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视为终止申报。 第十八条 未获批准或者终止申报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退申请人,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7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卫食添新申()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申 请 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功能分类是指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分类填写。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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