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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规划[201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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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要随时监控系统及设备运行状态,定期记录网络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和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本级和下属机构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持续发生的问题、中断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报告总局网控中心,并配合总局网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不断提高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能力。

  

  3.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要求所属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明确本单位“金安”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定期(原则上每天不少于2次)检查本地设备和应用系统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使用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机构或运行维护人员,并协助相关人员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4.项目承建单位在总局网控中心值班的人员在做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监控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有关事件工单内容,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恢复系统运行,并将问题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表单回复总局网控中心,必要时同时反馈问题发生节点的运行维护人员。

  

  四、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的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可实现对系统中的网络、主机、安全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存储备份设备和应用系统的可视、可控、可管理,协助运行维护人员监控系统和及时发现问题。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运行维护人员应通过使用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积极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综合运行维护管理平台提供了事件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等各项管理流程的软件工具,实现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总局运行维护工作的有效连接。对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够处理的事件,按照本地流程执行;对需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总局配合处理的事件,按照全局流程执行。当网络中断无法通过系统向总局提交工单时,需要通过电话上报故障情况。

  

  五、组织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应用监督协调以及运行维护经费安排等工作由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由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和技术保障工作以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编制等由总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成员和联系方式见总局政府网站“金安工程建设和应用”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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