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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

  

  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2. 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不仅职业病人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年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职业病状况的严峻性,使得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形势更加紧迫。

  

  3.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的原则,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不辜负党和国家的重托,不辜负广大劳动者的期望。

  

  二、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

  

  4.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突出职业危害治理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逐步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5.主要目标。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与控制效果评价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以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率等主要工作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

  

  6.主要任务。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核心,通过行政执法、政策指导、舆论引导、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深化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强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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