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12
【实施时间】 2009-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文件资料管理的通知

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当前,各类信息通过互联网“虚拟社会”传播速度极快。国内外被恶意炒作的事件屡见不鲜(如“躲猫猫”事件等),各类舆论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带来巨大压力,工作十分被动。近日,我市辖区出现的第一起“上游村网上事件”,就是不法分子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事件虽已得到平息,但也暴露出个别部门(单位)在文件资料管理中的疏忽和漏洞,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文件资料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坚决杜绝网上恶意炒作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文件资料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确保文件资料使用规范有序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各类公文。一是要规范收文发文程序。对收到的各类公文,须按规范程序进行签收、登记、审核、承办、运转、催办、归档或销毁。对以本部门制发的文件要严格执行草拟、审核、签发、登录、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二是严格控制内部文件资料知悉范围。各单位形成的内部文件资料要专人管理,建立发放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三是加强密级文件管理。各单位不论是收到的密级文件还是自己形成的密级文件,都要严格按照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办理,履行签收、登记手续,分类管理,铁制密码文件柜存放,确保密级文件安全。四是加强废旧文件资料管理。对废弃文件资料各单位要集中整理,统一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严禁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和社会收废品的人员。
  
  二、严格把关,确保政务信息依法公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坚持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一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是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是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严格保密,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高效运行
  
  一是加强涉密文件资料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各类涉密文件、资料、报表一律不得在与连接互联网计算机或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优盘中起草、存贮和传递;严格执行“上网计算机不涉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的管理规定;涉密移动存贮介质(u盘)需由专人管理,分类登记,应存放于铁质密码柜中,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处理公文的u盘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二是凡报送的各类涉密电子版文件、资料、报表必须用涉密优盘存贮,专车专人报送,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三是严禁通过明码传真、互联网传递发送各类涉密文件、报告、信息、资料、报表等。四是需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各厅(局)、外市(县)传真传输和邮发涉密文件、资料、报告、报表等必须通过市委机要局用密码电报转发或邮政机要通信传递,严禁通过普通邮政通信传递。部门、镇(乡)之间发送密件必须由部门、镇(乡)派专人领取。五是严禁将内部文件资料发帖到互联网。
  
  四、加强监管,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为了确保文件资料安全,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主抓文件资料的运行和监管,若本部门(单位)发生文件资料丢失、泄密或被网上恶意炒作事件,将依法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市保密局、公安局应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单位)文件资料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废旧文件资料是否按要求统一集中到指定地点销毁;内部文件资料是否按规定管理;密级文件资料是否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不应该公开的文件资料是否上网;是否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紧急通知》(卫党办发〔2008〕105号)精神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突出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在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事件公安部门要从速从重予以查处,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防同类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